鲁土估协发[2020]14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指导意见
各土地估价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4]465号)等规定,自2014年以来,省协会组织完成了多批次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并通过报告点评会对报告存在的典型问题及评审规则进行过多次讲解,但从2019年度评审情况看,我省土地估价报告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帮助会员单位提升执业能力,降低执业风险,现就进一步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重要性
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工作成果,是全面、公正、客观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书,能够客观反映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对出具的估价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19〕39号)等规定,今后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均将加大对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抽查力度。希望各会员单位充分认识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管控,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
二、贯彻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制度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机构应当登录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网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功能模块进行报告备案,取得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各会员机构应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制度,对本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做到“应备尽备”,并保证报告正文和附件的完备性。资料上传完成后应检查是否存在文件格式转换错误和错传、漏传的情况,避免影响备案结果。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备案函为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必备要件,各会员机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机构资质文件栏目中上传备案函。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替换上传新备案函,以避免因备案函时效性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后果。省协会会员登记与资信等级证书可在年检证明栏目中上传。
三、严格遵守土地估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上传报告前应比照规定要求,对报告格式、方法选用、参数设定、逻辑关系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为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报告质量风险点和报告评审关注点,省协会梳理了评审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供大家学习参考(见附件)。
希望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报告质量,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今后省协会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部署,继续开展对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随机抽查,并将强化抽查结果在资信评级、推选推介等方面的应用,同时也将继续通过报告点评会、专家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会员提高报告质量,提升执业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