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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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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一)从事土地评估或不动产登记代理单一业务的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3000元;

(二)从事土地评估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双重业务的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4500元。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五条  会费用于协会各项工作支出。主要支出项为:

(一)日常工作经费;

(二)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经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专家、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

(四)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活动的专项经费;

(五)开展国内、国际交流等各项活动及召开会议方面的经费;

(六)各种资料、文件、刊物、经验交流材料印刷费;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搭建会员服务、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技术援助等;

(八)开展行业宣传,会员表彰、奖励,维护会员权益等;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信息化服务体系;

(十)党团活动、必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等;

(十一)接待支出;

(十二)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条 会费收缴规定

(一)会员会费按年度交纳,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交清本年度会费,新加入会员应在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

(二)执业个人会员的会费由所在机构统一收缴协会;

(三)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逾期6个月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无故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费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二)会费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健全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侵占、挪用。

第八条 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二)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聘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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